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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 新修订《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今日实施,这些与您有关→

发布时间:2025-07-0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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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部门职责就规划与建设、综合开发运营安全与服务、安全保护区市域郊铁路等方面,结合轨道交通发展进行了相应修订。

除此之外还有详细的政策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与部门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轨道交通发展和安全,协调有关重大事项。轨道交通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不载客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三)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二、加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刚性,强调多交通方式的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主要换乘节点、资源共享和用地控制要求,统筹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水路等公共交通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提高轨道交通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率。

三、明确轨道交通融合发展,突出规划地域特色

轨道交通应当与地域风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有条件的轨道交通出入口以及附属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周边建筑、公交站点等一体规划设计。

四、鼓励轨道交通设施与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连通

鼓励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需要连通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商定连通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提升轨道交通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鼓励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技术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稳妥有序扩展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六、支持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

鼓励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及周边土地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立体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综合开发项目中,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不可分割、需要统一实施的工程,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利用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可以根据设施功能依法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实施综合开发的用地空间,可以结合规划条件、建设指标、设计方案,以及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技术能力等要求科学设置出让条件,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七、进一步强化安全保护区管理

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设置和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以及施工作业的单位,有违反本条例澳门威尼斯人官网,澳门威尼斯赌场保护区相应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提出运营服务专篇和需求前置等相关要求

按照《澳门威尼斯人官网,澳门威尼斯赌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深入贯彻“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条例》修订中增加了有关规划、建设、运营衔接的内容,通过运营服务专篇等制度设计,将运营需求更加充分反映在规划、建设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衔接顺畅的工作格局,更好地保障工程建成运营后能充分满足实际需要。

九、建立运营安全评估制度

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新《条例》建立了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制度,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相关要求,明确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实施主体,强化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客观,有力确保评估工作质效,规避了原《条例》中因非独立评估可能带来的风险,牢牢把住了建设转入运营的安全入口关。

十、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大修及更新改造相关制度

我市原《条例》未明确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监管主体,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工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开展,随着运营时间的增加,各运营线路均将先后进入大修及更新改造周期,“一事一议”的方式已不适应发展要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管理长效机制亟待建立。新《条例》修订明确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大修及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

十一、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

为充分发挥经营效益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激励作用,引导运营单位提升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明确了由市财政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开展监督和考评,督促运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水平,吸引澳门威尼斯人官网,澳门威尼斯赌场客流,进一步促进轨道交通分担率提升。

十二、新增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管理内容

随着我市轨道交通规模不断扩大,客流量不断增加,公共安全的压力和挑战也日益加大,《条例》增加了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筑牢轨道公共安全屏障。

十三、进一步明确危害设施设备、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设施设备、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或者通道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禁止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禁止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禁止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携带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进站乘车等。通过细化行为清单,形成覆盖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运营场景全流程的安全管理规范,为保障城市交通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筑牢制度防线。

十四、强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增加了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了站内商业设施影响运营安全、高架桥下空间使用影响轨道运营安全以及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发挥了法律警示教育作用,对减少和杜绝相关违法行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规定市域(郊)铁路运营安全与服务参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轨道交通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市域(郊)铁路,参照本条例有关运营安全与服务的规定执行。

随着市域(郊)铁路的发展,沿线站点正逐步成为城市发展新兴节点。参照条例规范运营安全与服务,可有效吸引商业、住宅、公共服务等功能集聚,引导城市空间向多中心、组团式发展。推动市域(郊)铁路与城市轨道一体化发展,支撑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轨道交通全域融合发展,提升重庆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的影响力,助力提升城市能级和整体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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